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8-28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发展质量,优化发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我省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交会组展方式
广交会由商务部直接领导,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省市组团、商会组馆、馆团结合、行业布展”的组展方式,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商/协会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二、参展企业资格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具有申请参展展区的相应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资协会会员资格。
    3、申请参展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标准:申报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食品医药类、纺织服装类展区的流通企业出口额为200万美元,非流通企业出口额为100万美元;申报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的流通企业出口额为100万美元,非流通企业出口额为50万美元。
   4、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5、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
   6、无违法记录。
 三、分配性展位申报程序
    分配性展位用于安排展品适于在分配性展区展示的企业参加。省直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符合要求的分配性展位申报表及有关申请材料;各市州(武汉市除外)、省直管市企业向市州、省直管市商务局提交分配性展位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经市州、省直管市商务局初审后向我厅转报符合参展资格及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我厅一律按照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分配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四、分配性展位评分原则及标准
   广交会分配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评分的办法安排,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30分。
   2、国家级或省级奖励。国家级或省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企业、出口名牌等称号;颁发机构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及其相应省级主管部门。每获得一个称号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指以下认证:
    ①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②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③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④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⑤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认证;
    ⑥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⑦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每获得一个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海外市场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5、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每获得一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6、被评为广交会优秀布展单位。优秀布展称号的评定机构为商务部、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资协会、中国外贸中心和省商务厅,每获得一个优秀布展称号得10分,获得一个良好布展称号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7、上年度出口额增幅。每增加5%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8、积极参加省商务厅当年组织的国内外展览会(广交会除外)。每参加一个展览会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9、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开展广交会组展工作。被评为好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差的得1分。
以上前8项指标均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限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1、分配性展位原则上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2、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生产企业。
  六、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七、本办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对外公布。湖北省交易团将每届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安排结果在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向省商务厅书面反映情况。省商务厅只受理具名投诉(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商务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八、本办法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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