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展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3-21

        广交会展位管理规定

   根据商务部《关于第102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规定,第102届广交会由商务部直接领导,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继续采取“省市组团、商会组馆、馆团结合、行业布展”的组织形式。各省市交易团负责本省市企业参展组织及管理工作。为做好本届广交会我省组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湖北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要求
(一)参展企业仅限经资格审查合格(资格条件详见我厅鄂商外[2006]1号文件)的本省企业。
(二)广交会允许非品牌参展企业联营供货单位一起参展,具体规定如下:
    1、品牌及名特新优展位不允许设联营单位。
    2、联营参展仅限于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3、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4、参展企业每一个标准展位最多联营一家供货单位,0.5个展位的参展企业不得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5、广交会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参展企业和联营单位的名称。联营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三)各参展企业均要与我厅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所有展位须指定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并办理参展商证,如:由业务人员兼任展位负责人,须有企业授权书。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每个展位须指定一位展位负责人,即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违规认定标准
   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3、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4、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5、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6、超出每一标准展位最多一家登记备案联营(供货)单位规定,或0.5个展位的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7、参展企业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8、超出联营类型限定范围(见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9、经大会业务办、政工办共同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二)违规认定方式。
由大会组成的展位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展位的,即根据上述违规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核实认定。
 三、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大会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二)大会没收有关参展证件。
 (三)大会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四)大会取消该展位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五)我厅将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该企业所在市(州)的市(州)委和市(州)政府。
  四、各市州商务(外经贸)局要派人参加广交会,切实负责本地区参展企业和联营单位参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孝感、咸宁、荆门、鄂州、黄冈、黄石、荆州、宜昌、襄樊和随州等十个分团的商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广交会的筹备和参展工作,广交会期间,必须要坚持到底,认真仔细地做好本地区参展企业和联营单位的展位使用、人员管理和成交统计等各项工作。
   五、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我交易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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